近日,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有了新变化。
自2026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财政拨款用人单位”)残保金征收职能将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调整至同级税务部门。这一调整是依据2025年11月新修正的《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的相关规定,旨在规范税费征管,更好为缴费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不管是财政拨款用人单位还是企业,所有用人单位请注意: 申报缴费时间为每年4月-10月。 2025年及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用人单位若存在欠缴、少缴残保金的情况,需在2026年7月底前按原渠道完成补缴。特别提醒:若相关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改制、撤销等情形,由改革后承接其职能和业务的单位负责补缴;逾期未缴部分,仍由各级残联部门负责追缴。 附件: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指南 一、业务概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每年4-10月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江西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二、计算公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取低值)。 三、申报方式及申报表单 缴费人依照规定履行保障金缴费义务时,需向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缴费人应按规定期限,到办税服务厅填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或通过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纳。 四、申报缴费 (一)业务流程 1.缴费人在残联部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进行残疾人安置信息认证。 2.有关认证信息,通过信息共享传递至税务部门,缴费人即可获取数据并申报。 3.如发现电子税务局内“上年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等认证信息与实际不符,重新提交残联部门核实后再传递。 (二)前置条件 1.缴费人应当按要求,在征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征收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按要求进行税费种认定,指定申报期限、缴款期限以及缴费人归属残联管理层级等信息。 (三)功能路径 1.【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索。 (四)操作步骤 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功能菜单进入申报页面。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功能分为补录式申报、填表式申报。 (1)补录式申报模式: 1)进入申报界面是默认为补录式申报,界面显示如下: 2)确认数据预填是否正确,如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并补充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3)补充完成后,点击“提交申报”,进入申报提交页面,申报成功后跳转申报结果反馈页面。 (2)填表式申报模式: 1)纳税人如需进入申报表填表界面,点击“我要填表”,进入“填表式申报”页面。 界面如下: 2)纳税人可对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等数据进行依次填写和修改,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进入申报提交页面,申报成功后跳转申报结果反馈页面。 (五)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供资料。 (六)常见问题 1.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哪里获取数据进行预填? 答:系统根据残联交换的数据预填。税务机关从残联获取纳税人“安置残疾人数”,预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中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且不可修改。 2.问:如果预填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我公司实际数据存在差异,我应当如何处理? 答:如您申报时发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实际不符,可前往残联审核部门进行安置残疾人数确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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